从现在的市场发展来看,单纯的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进行侵权的,越来越少,转而利用我国法律法规不太完善的空子进行侵权。这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商标使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纠纷上。
一审法院认定成都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成都公司的上诉。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沈阳小土豆身上。小土豆是沈阳的知名品牌,目前在全国发展了一百多家加盟连锁店。北京有家企业想搭便车,在北京成立了北京东北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并开设了一家北京小土豆餐厅,模仿沈阳小土豆的外观设计和装潢风格,进行店堂内外的装修设计。很明显,北京的小土豆在企业名称使用上使用了与沈阳小土豆相同的文字,并在餐厅外的招牌广告上使用“小土豆”或“东北小土豆”和“小土豆餐厅”字样,与沈阳小土豆的商标文字相同。虽然字体不完全相同,但因视觉上两种字体相近,在招牌背景颜色及文字均相同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分清字体上的差异,更无法分清北京的“小土豆”字体与沈阳的小土豆商标的区别。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北京小土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使普通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侵犯了沈阳小土豆的商标专用权。
近两年,由于企业和个人无形资产保护意识的增强,这类纠纷有上升的趋势。归结一下,此类纠纷有些是侵权方并非故意而为,原因是我国现在对商标和企业名称采取的不同的行政管理体系。商标的注册由国家商标局负责,而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比如北京某企业获准注册了AA商标,使用在中式快餐服务上,且在北京地区赢得良好的商誉。一提AA大家立刻就能想起是谁。上海如果有一家企业,在不知道北京AA的情况下,也使用AA作为企业字号同样注册了一家中式快餐店。根据我们现有的工商管理规定,当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权利”,因此,上海的AA快餐店就侵犯了北京这家公司的AA商标专用权。但是这种侵权可能不是故意的,因为上海的那家企业可能不知道北京有个知名的AA商标,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时,通过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只要没有发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就可以申请登记注册,所以说这种侵权并非故意而为。(声明一下,即使不是故意侵权的,如果北京公司追究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大多数的商标侵权行为,都是侵权者故意而为的,目的很明显,就是要借别人的品牌搭便车。上面提到的我们代理的那两起商标侵权案,侵权方都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