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以使用《商标法》不可以用的范围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能够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范围:
(一)不可以使用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不能够使用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名称国际间组织相同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例外;
(四)和红十字等名字相同的不能使用。
(五)有民族歧视的不能够使用。
(六有夸大和欺骗嫌疑的不能使用;
二、不可以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注册了的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和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这是属于侵权的行为。
三、不可以伪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1)虽然已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是在没有核准以前就已经有注册商标字样。
(2)申请注册商标的当事人的商品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3)注册的商标因为没有办理续展注册手续被注销后,当事人继续使用该商标欺瞒消费者。
四、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必须质量过关,不能欺骗消费者
通过商标管理局认可的商品,是我国商标法的显著特征说明我们在保护商标权的专有性的同时,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违反商标法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处罚措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处罚是一样的。
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法律规定的同时,主要是管理商品的流通领域,生产领域的商品质量问题则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各司其职。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在取得国家相关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后,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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