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注册不同类别的不算是抢注;如果小类没有被他人注册,可以使用,但是不能标注注册标识R等,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般被人举报后,工商局会查处,罚款。如果小类已经被他人注册,你的使用就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类别分为大类、中类、小类!
大类就是两位数的号码,比如第25大类。
中类是四位数的号码,比如您说的2501、2507.
小类是六位数的号码,比如250001、250002。
在同一个大类(两位数)里,可以选择不同中类(四位数)中的小类(六位数)。
因为中类(四位数)有禁止权,所以在同一大类(中有相同的汉子商标,只要中类不同,是可以注册的。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上市公司的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应该被视为商标抢注”。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就出现了差异:前者是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
(一)“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冲突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是商标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质性基础分别为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综上所述,商标分为很多种类,所以不同种类的商标,注册就会不一样,不同种类的商标被注册了那么就不算是抢注商标。同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要先到商标局查一下是否是被注册过的商标,所以在注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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