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最低比例也属于正常的股东出资情况,公司的股东在进行出资认定时,应当符合公司生产运营的实际,并根据公司出资的相关规程来进行办理,如果出资认定不科学,可能导致股东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出现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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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其他股东要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