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限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保护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邻接权),《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保护的专利权。
2、模式:根据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主动保护指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被动保护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是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照其申请对其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1、权利人向海关总部提出备案申请: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取消了强制备案的要求,但为了更充分地发挥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职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部申请备案。
2、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原则是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可以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作出,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处理。
3、海关调查:在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从目前规定看,能够向海关部门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只能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着作权人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
2、如果某种权利是由多人共有,则其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向海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即可,而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3、根据有关的专门法及司法解释,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人、排他许可使用人及一般许可使用人等不能申请办理保护备案。
由于许多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人,特别是那些经过境外权利人授权的商标专用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在实践中已经完全代表权利人承担起了维权打假的职责,所以,被授权的使用人可在取得授权委托书后,作为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宜的代理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是属于知识产权边境的保护,一般也是海关在进行保护时就会按照法律的程序主动采取相关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这样才能保障到当事人的著作权或者是商标专用权不会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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