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算机软件说明书
(3)例外交存申请书(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申请者有此要求时所填写提交的登记文件)
(4)源程序封存申请书(按照《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者有此要求时填写提交的登记文件)
软件鉴别材料是指能够体现软件为独立开发的、人可读的、含有软件的识别部分的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两部分。具体是:
(1)程序的鉴别材料。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二规定:软件鉴别材料是指程序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组成(即60页);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2)文档的鉴别材料。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文档的鉴别材料是指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组成(即60页);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
3、登记软件相关的证明文件。按照《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是:
(1)申请者资格证明
A、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个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B、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证明(如:经法人加盖公章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表格)及企业法人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营业执照。
(2)软件著作权权属关系证明
A、隶属单位的个人,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开发软件的证明;无单位的个人提交由个人出具的保证书;
B、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下达任务开发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
C、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若应当经原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书;
D、权利的继承者、受让者申请登记时,提交权利继承、受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