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简称软件许可合同,是指软件著作人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的合同。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行政救济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而在行政罚则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式规定对仿冒行为、商业贿赂、限制交易、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监督检查机关不会逾越行政处罚法而径行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被投诉或监察企业实施处罚。结果导致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诸于行政救济,基本上是行不通的,而且实践中工商等监督检查机关作为的范围也仅限于对相关企业的约谈、行政告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