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明文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
1. 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
2. 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象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
3. 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远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
4. 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
5. 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6. 对“翻译权”保护的十年保留;
7. 专门对发展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权利限制就更宽了,而且没有“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条原则。我国纳入权利限制范围的,有下列这些内容:
2. 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饿社论、评论员文章;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象;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以上这些使用都必须注明出处才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和不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十几条权利限制也都适用于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这与知识产权协议将版权限制与邻接权限制区别对待的方式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