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科技盛行的今天,计算软件已经成为大家在生活中都会使用到的东西,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过程较为复杂,所以它也一直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下面大家就跟律图的小编一起来看看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司法标准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司法标准有哪些?
各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断标准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和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两种等。
(一)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
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所谓的实质性相似主要是指两项程序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相似之处,且存在着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 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二) 三步侵权判断法(或称抽象、过滤与比较法)
本判断法是美国CA vs Altai案中,最终由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确认的判定软件侵权的最新规则。根据本规则,判断被告软件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分三步有层次地认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具体的操作方法是:
1、抽象分解成不同层次,从最高层次的功能设计,到部件、子部件,再到更小的模块、子模块,直到最具体的程序代码;
2、对每一层次过滤出不受保护的成份;
3、在相同层次上进行相似性比较,特别重视较低层次的相似,然后进行综合评价。 三步侵权判断法主要立足于计算机程序的开发过程,注重对软件的动态保护,主要适用于大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判定。
(三) 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 (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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