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传输权及精神权利。复制权指对作品的复制权,即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发行权是向 公众提供复制件的专有权。发行就是经过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复制件的行为。出租权是指将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传输权是版权人 享有的将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让公众在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提出了一个最低要求,即要求成员 国必须保护表明作者身份和制止作品被歪曲、篡改两项精神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法定原则。该法第10条规定了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的著作权各项权 利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及载体并无任何具体要求。所以《著作权法》关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和各项权利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 数字化作品。作品数字化后不产生新作品,原作品被直接数字化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数字化过程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 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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