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品牌注册是什么意思?
网络品牌又称网络商标是指公司名称,产品或者线下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和保护,线下商标,品牌词注册后,受商标法的保护,但是超过一定范畴,商标法是做不到约束和保护的,如果企业或者公司想在互联网上发展和营销使用,需要在互联网中心登记注册网络品牌,保证了线下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安全使用。
“网络商标”是一个术语,也称之为“网络品牌”是指企业注册在通用网址的域名与企业名称、商标一起构成企业的名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广义的网络品牌是指“一个企业、个人或者组织在网络上建立的一切美好产品或者服务在人民心目中树立的形象就是网络品牌”。其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通过互联网手段建立起来的品牌,二是互联网对网下既有品牌的影响。两者对品牌建设和推广的方式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企业整体形象的创建和提升。
二、侵权行为
传统的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
生任何法律效力。
网络环境中,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复杂多样,技术性强,形式隐蔽,危害大,而且很难认定,尤其是举证困难。
(三)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种是网上域名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营销有两项必不可少的资源,首先是域名,然后才是产品。域名是企业丰富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出售。一是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关键单词、字母等。据了解,目前国内域名已达3万个,不仅字母、单词域名已注册完毕,汉语拼音乃至英文的“长江”、“黄河”、“泰山”、“黄山”等域名均已名花有主,另外像“东方”、“东方红”、“少林”、“少林寺”等知名词句也已有人捷足先登。
二是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行为人明知属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却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涵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他人。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市场竞争意识淡薄,对电子商务、因特网等新生事物还比较陌生,域名意识更为薄弱,使得许多知名商标、字号、商品
(服务)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失去了很好的发展机遇。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我国得奖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注册自己的企业,那么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可以将品牌进行注册,如果有不法分子做出了侵权的行为后,品牌持有人也是有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同时也可以根据造成的影响来支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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