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民法典》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2.明知规则。
1.个人是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侵权主体。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络上从事的行为,根据其行为目的,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也可能侵害他人依法受保护的著作权。
2.网络公司、网站等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被侵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向的对象。因为,这些网络公司、网站,由于行业的特性,其IP地址是不可能随时变化的,而他们被认为是通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而直接获利者,于是,被侵权的版权人、版权管理组织纷纷将矛盾指向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追究其为他人行使网络侵权提供便利的责任。
3.商业公司网络侵权,主要的对象是侵害商标使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的普及使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网上购物越来越被更多的人们接纳并成为一种被公众喜欢的交易方式,假冒知名企业品牌、冒用他人网上商店标识的纠纷日益增多,构成了对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侵犯。
所以通过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的了解后,那么就能很清楚的知道该解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在实际生活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如果没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触犯了相关的条例,那么就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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