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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由于企业在设立之后会与社会不特定主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在企业设立之前是需要进行审核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必须需要经过审核的一项,设立人在提出申请之前需要按照要求书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再带上其他类型的材料到国家相关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1、股东、发起人或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指定或委托的证明文件。

备 注:企业法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其申请名称的使用范围可以申请占用一个行业,也可以申请占用所有的行业。申请占用一个行业的名称,申请占用的行业应与其名称中所体现的行业特点相一致;申请占用所有行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应体现行业特点。

行业按以下标准划分:

Ⅰ、农、林、牧、渔、水利业

Ⅱ、工业

Ⅲ、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Ⅳ、建筑业

Ⅴ、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Ⅵ、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Ⅶ、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

Ⅷ、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Ⅸ、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

Ⅹ、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Ⅺ、金融业、保险业

Ⅻ、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申请企业名称

1、第一选择

2、第二选择

3、第三选择

4、第四选择

(三)拟设企业住所

1、拟设企业注册资本(金);

2、申请名称占用行业;

3、经营范围;

4、组建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

申请人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二、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其他营业单位等。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外资企业名称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此外,还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在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预先核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且在企业设立之后,是可以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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