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修改电话一百条的规定有哪些?

【为您推荐】宁国市律师   通州区律师   太仓市律师   新城区律师   民勤县律师   武昌区律师   长岛县律师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一定不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随便泄露给其他人,而且,其中是会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的。因此,在最新的刑法修订案中,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罪的认定的标准以及量刑的标准,也是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尤其是对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修改电话一百条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变化,是需要我们注意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修改电话一百条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从该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二、泄露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9的相关规定和之前有哪些变化

1、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规定单位可触犯上述两罪名的同时,亦限定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该犯罪主体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国家机关以及相关单位通过主管各项行政事务、经营垄断性行业以及负责公民日常生活等情况,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故应针对上述机关、单位就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相关刑罚性规定。

但随着各类社交、购物、第三方支付等网络平台的出现,以及上述平台单位要求公民实名注册并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行业要求(如支付宝以及微信的实名制),公民的个人信息逐渐亦被上述单位所掌控。此时,基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考虑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不适用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修正案》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修正案》第十七条新规定删除了原条文中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规定,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扩大了犯罪主体并为除原规定的犯罪主体意外的单位触犯上述两罪名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2、犯罪客观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为

原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或是“非法提供”。《修改案》中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根据原规定的立法原意并综合相关判例,笔者认为“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而此时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体现的是立法者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绝对保护的态度,即无论何种形式的“提供”,只要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规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此时对于行为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合符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3、增设量刑格,对犯罪情节进行细分

《修正案》实施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将有两种量刑情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文的修改提高了触犯本罪名的法定刑,根据条文的第二款,立法者对于原“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信息后又将信息泄露的情形,持严厉打击的态度,对于此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

4、填补了原规定的空白之处

从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所规定的两个罪名可知,个人/单位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方法共有下列几种: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窃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其中对于窃取或者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手段,于原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已有规制;而对于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又将该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上述法条仅就其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换言之,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无相关处罚的规定。《修正案》恰好对该空白之处作出弥补。

现阶段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情况已愈趋严重,在完善了针对公民信息保护的相关刑法规范的同时,相关部门亦应加强执法、打击犯罪的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同时,更应做到执法必严。

综上所述,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量刑和认定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我们在进行认定的时候,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而且,对犯罪情节进行细分,对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修改电话一百条进行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别人就是需要受到惩罚的。

延伸阅读:

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买房时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如何判断一项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涉嫌  涉嫌词条  公民  公民词条  获取  获取词条  非法  非法词条  哪些  哪些词条  
人身侵权

 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1)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展开)

人身侵权

 个人经济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一、个人经济纠纷起诉状怎么写?(一)标题标题要标明“经济纠纷起诉状”或“起诉状”。(二)状头,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要写明当事人的情况,或单位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