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由车辆运营人承担举证责任。
即车辆运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停运的时间内可以获得的合理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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