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国家么
不包括,
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县 委、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党 务和政务活动,因此,不受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其背后的道理在于,在法制社会里,批评政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神圣义务。只有让人民毫无顾忌地批评政府,才可能将政府牢牢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的政府。
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无缺,由于人民对政府的指责不可能完全客观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如果法律对人民进行苛求,如果一旦人民的指控出现事实错误和判断错误,就要被追究民事责任,人民将噤若寒蝉;人民纵使对政府不满,也只能张口结舌,望政府而兴叹。正是基于对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力充分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典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公民或者是法人因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侵权人需要赔偿,因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可以知道名誉权的主体指的是公民和法人,而国家是不属于名誉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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