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肖像权是刑法第几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该摄影作者未经授权,擅自将该女子照片投稿,摄影作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报刊杂志社对其发表的稿件,包括文字和照片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如果所发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作者和报刊杂志社都有责任,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二、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综上所述,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权不涉及犯罪,但是对他人造成的侵权应当进行赔礼道歉,并消除造成的影响。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的个人权利都是不容侵犯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