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金融获知权
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使他们心中有数,知晓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况;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遇到对转账、开户、汇票结算等票据业务不懂的客户,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些相关内容。
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几年随着国家金融市场逐渐开放,有关的金融投资者是越来越多,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关的法律限定,一旦自己触犯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维护出现问题,因此自己需要注意金融行业的变化,第一时间做好一定的准备,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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