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第十七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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