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若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
一是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不合格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食品经营者仍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
第136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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