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在健身房摔伤谁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健身器材不合格,健身房安全措施不齐全,健身房人的人为因素导致受伤,那他们基本要负全责。如果是偶因为使用器械不正确,不听健身房的人员指导,使用不正的方法锻炼,那自己要负主要责任。具体的还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
其次,健身会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说健身房对于其管理区域内,健身活动有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未进行提示、说明,也没有对健身者的健身活动提供适当的劝告和协助,可以认定健身会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会所的告示确实一直贴着,并且器材没有任何问题,顾客受伤是因为自身的违规操作造成,那么顾客应该承担责任;反之,会所如果没有张贴告示,因为器材的老化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会所应该承担责任。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综上所述,关于顾客在健身房摔伤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如果因为健身器材不合格,健身房安全措施不齐全,健身房人的人为因素导致你受伤,那他们基本要负全责。另外,没有对健身者的健身活动提供适当的劝告和协助,可以认定健身会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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