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灾扑救中,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楼层消防栓无法供水,消防人员无法就近接水灭火,以致火情扩大,造成受灾业主的财产损失扩大。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消防法中应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定,须对本次火灾损失承担赔偿。
二、责任划分
《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四、相关案例
除夕之夜,12层住宅突遭火劫,消防人员赶到却发现楼层的消防栓无法接水,只好从一楼接水灭火,延误灭火时间致火灾损失巨大。房主以物业公司对消防栓管理失职为由,诉至法院索赔。这起因消防栓无水索赔的官司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失火业主损失18.4万余元。
2011年2月2日大年除夕晚11时许,正在外面探亲访友的李先生,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电话,说自家房屋着火了。
李先生赶回位于武汉汉口解放大道某小区12层的家,此时消防车已到达,但发现该栋楼12层的消防栓没有供水,上下楼层也无供水,只好从一楼接通消防栓灭火。经50分钟战斗大火被扑灭,但李家物品基本被焚殆尽,客厅顶部露出了钢筋。
消防部门勘查,失火房间内有鞭炮残骸。火灾次日,小区物业公司人员接受消防部门询问,解释称高楼层的消防联动系统有故障,才没有供水。19天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称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和燃放烟花爆竹。
火灾发生后,李先生认为因物业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设施无法使用,贻误了救火最佳时机,导致小火演变为大火,给自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一审时查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载明,物业公司应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另查明,物业公司在春节前夕,曾告知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除夕夜也安排了保安执勤,火灾发生后物业向李家支付了1万元生活费。
法院一审认为,在火灾扑救中,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楼层消防栓无法供水,消防人员无法就近接水灭火,以致火情扩大,造成受灾业主的财产损失扩大。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消防法中应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定,须对本次火灾损失承担赔偿,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李家经济损失11.9万余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审理后,终审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李家损失1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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