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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逛商场的时候,很多家长会带孩子一起去,这时候,安全隐患也就增加了,随之而来也就会出现,孩子在商场受伤怎么办这么一个问题。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吧。
一、孩子在商场受伤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具体来说,小孩到商场购物,商场作为经营者,理应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特别是对于水产区,商场应充分考虑地面容易湿滑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干燥、设置警示标志等),但超市却忽视了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疏忽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构成了不作为侵权。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小孩在超市购物时,由于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孩在水产区滑倒受伤,商场应该承担责任。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值得注意的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只要超市未尽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监管义务,造成了顾客的损害,就可从顾客受损害的事实推定超市有过失,如果商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反之,就推定过错成立,商场构成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综上所述,关于孩子在商场受伤怎么办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责任划分问题,家长也是有一定的监督的责任的,另外,如果在和商场就赔偿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况下,注意及时收集相关治疗的单据、凭证等,到法院进行诉讼,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咸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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