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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公共场所或者集体活动中,如果管理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公众自身没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例如踩踏事故、超市酒店受伤、餐厅燃气爆炸等等,事故发生就产生赔偿责任。小编就以顾客在酒店摔倒谁负责为例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顾客在酒店摔倒谁负责
1、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若是因为酒店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如果商场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酒店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可以自己百度下)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
1、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2、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3、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对于顾客在酒店摔倒谁负责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证顾客在酒店中的安全,如果做到了,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无论是在酒店还是在其他公共场所,发生事故,很容易产生赔偿纠纷。所以大家出门在外一定要有安全意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阳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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