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学生辱骂老师不一定是犯法的。如果影响不恶劣,可以当作道德问题轻量化。如果影响严重,学生辱骂言语十分过分且在公众场所,造成很坏影晌的也构成犯罪,对老师的名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可以走法律程序,诽谤罪、侮辱。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当众或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都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规定进行治安处罚。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的辱骂他人的行为一般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共场合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辱骂,由于不会在社会上或他人之间造成恶劣影响,不属于处罚的范围,批评教育就可以。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综上所述,在学校中老师具有必然的义务和责任要对所有的学生学习和成长负责,但是因为老师管教方式可能会引起学生的不满后出现了学生辱骂老师的现象,但是对于学生来说这种出于冲动的行为一般都是不属于犯法的,除非学生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侮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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