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赔偿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
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所遭受的损失金额。(不得利原则)
你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医疗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
2、监护人的误工费(因照顾孩子导致的工资损失)
3、住院营养补贴(为改善营养、伙食)
4、其他经济损失
一般而言,你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说明你要求的赔偿是合理的。比如,医疗发票、监护人的工资单&请假单等等。你只能要求学校赔偿你的损失!所以,如果你为了照顾孩子而请假,导致单位扣除了你的工资,你才可以要求学校赔偿你损失的这部分工资,也就是所谓的误工费。所以,单位扣除你工资的标准,就是你要求误工费的标准。
二、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到底承不承担责?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呢?
1、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孩子受伤
赔偿方:学校。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生在学校嬉闹、打架受伤或是自己受伤
赔偿方:自己有过错的把自己负一定的责任;有侵权人的,侵权人负一定的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也负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以上各方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由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进行分析确定。
学生如果在学校期间受伤的话,学校并不一定承担责任。因为如果是校外第三人对学生侵权,造成了学生受伤的,此时学校也尽到了自己的监管义务,那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侵权人,而并非是学校。即使学校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那承担的也是补充责任,并非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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