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暴力的危害
(一)厌学现象。受害者让校园里的暴力现象吓怕了,因此不敢去上学,上课也不敢主动提问题,胆子更小,最后导致辍学。
(二)学习效率下降。学生每天都处于紧张的回避、逃避、躲避状态,学习精力分散,学习效率自然下降。
(三)学校正气受压抑,邪气上升。学生不是在团结的气氛中,比学习、比智慧,而是在霸道的环境中比拳头、比地位,班级风气、学校风气无形中自然偏离了方位,邪气不除,正气难正。
(四)学生人格扭曲。当学生受到无端欺辱时,其他同学由于害怕报复,不敢挺身而出主持公道,正义感被泯灭。周围都是冷漠的眼神,“打去吧,打死偿命,与我何干。”同情心、团结协作精神都一刹那转变为倚强欺弱,人际关系淡漠,相互勾结、利用,一旦被坏人利用,将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五)爆发恶性事故。由于多次受到欺辱,受害者压力很大,等压抑达到不能承受时,就会产生报复心理,宁肯鱼死网破,铤而走险。小者找上更多的人打击对手,大者致人死命。这些事件的发动者,往往都是平时的受害者,由于一时的冲动,闯下了大祸。冲突中,如果双方的社会关系、家庭势力参与进来,将会酿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二、校园暴力怎么处罚
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青少年如有犯罪行为,并非一概不负责任,这就能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定要遵守法律,否则就会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诸多法律规定旨在要求教育管理者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要谨防暴力行为,广大教师也不能对学生做出暴力行为,倡导与校园暴力犯罪的行为斗争,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暴力的危害极其重大,许多学生在学校遭受校园暴力,但不知道如何反抗,从而产生厌学、自卑等心理,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校园暴力处罚根据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接受不同的处罚,根据我国的法律,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仅仅靠法律约束未成年人是不现实的,在平时,家长也要做好教育工作,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