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致死大部分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是意外事件,体罚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话,教师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自首等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体罚和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教师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
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三、学校不对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并在合理期间内取得相关证明的;
(二)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三)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其教职工已经履行《学生事故处理办理》的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因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教师体罚学生本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而且也伤害到了学生的身体以及心灵,如果因体罚而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对于教师就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但会如何的处罚就要看实际的情况,重者也是可能会高达无期或者死刑的,所以,教育学生是老师的职责,但要按正确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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