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伤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是指人身伤害所致残疾,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因死亡的赔偿,是指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中,因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应该予以抚慰金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就其责任性质而言,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就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来讲,主要是赔偿损失。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这一规定,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关于赔偿额度问题,一般应按照《民法通则》以及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确定,重点是弥补当事人身体伤害所带来的财产损失。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额标准相当混乱,有些家长,索赔要价非常高,动辄提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要求。由于学校是非营利机构,没有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专门款项,因此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金额一定要公正适当,否则,势必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校园伤害,既是指由于校园内设施、或者在上学期间活动造成的伤害,也指由于其他学生带来的伤害。如果被认定确为校园伤害,学校及加害者是有责任有义务对受伤害学生及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道歉。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位实习期间的实习生发生意外,由于没有毕业,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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