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狗咬人的责任和解决方法是什么?
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是致人死亡。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三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四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六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在标准的掌握上,宜宽不宜严。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象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
养的狗咬人如何赔偿,关键在于造成的损害是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若只有财产损害,则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若是人身损害,则应该赔偿其医疗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动物的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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