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公平原则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基于此,我们可以把公平责任原则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状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以过错和危险为归责原因,正是因为此特点,其适用是有限的。
虽然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限,但也不局限于高空坠物的可能加害人责任。除此之外,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2)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
(3)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的公平原则理论上就是自己的权益维护有着一定的法律支持,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运用有关的原则,那么自己的责任划分就会陷入僵局,所以必要的法律援助是此类问题解决的关键,恰当的时候合理的运用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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