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走着走着飞来横祸,高空飞来物品,幸运的是躲过了,但很多时候并没有那么幸运,情况较轻的容易造成人员轻伤,严重的将造成重伤,当遇到高空坠物轻伤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补偿,又该由谁来负责,就让365来为你解答。
高空坠物应分为人为抛物和坠落两种情况,如是主观性的高空抛物,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治安处罚,造成轻伤及更严重后果,可追究抛物者刑事责任。
在高空抛物中,如果无法找到肇事者,那又该如何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简而言之,如果无法查证侵权人,相关单元的居民将共同担责,即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被高空坠物轻伤,应该赔偿其因为受伤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例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造成的损失的物件的主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该笔费用,如果未找到物主将由发生事故的该栋楼的业主共同合伙负担该笔费用,更多详情请咨询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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