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高空坠物砸伤施工方有责任吗?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高空坠物致物损害应该由主要责任方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条是对于物件致害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住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等。其搁置物、悬挂物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本条规定了三个侵权责任主体:一是所有人。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二是管理人。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三是使用人。指因租凭、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本条采用过那个的错推定原则。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为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害进行赔偿,但是他们仍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除责任。
工地高空坠物导致的损害,与发生案件的工地,即建筑物所在地所有者有着关系。但在法律实践中并不意味着建筑物所有者负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都可能涉及侵权责任,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能明确侵权责任人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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