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可以知道,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果抛物人不明确,将由所有有可能是抛物人的居民共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明知楼下过往人群多,自己的抛物行为很可能造成过路之人受到伤害,仍然抛物,结果造成受害者伤残甚至死亡,那么抛物者因此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没有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及醒目标识;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通过以上的分析论证知道,高空抛物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关于这个问题答案不是特别难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可以知道,故意从高空抛弃某物品,足以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的,那么当事人是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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