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免除法律的处罚,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高空抛物砸死人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同时应该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有可能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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