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是一个行为犯,对抛的行为是主观故意态度的。对实害结果即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若是行为主观过失,我们认为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重大后果一般不予追究。
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高空抛物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等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关于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主观恶性(是否多次、是否之前因此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
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概括地讲,在能够确定责任人,责任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可能导致的结果具有主观罪过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也就是说,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在既有的罪名体系范围内进行评价,必须要准确分析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性质,结合既有的相关罪名加以处罚。
如果既有罪名的规制范围无法涵盖特定的抛物、坠物行为,则不应纳入刑事法的评价范畴,不能对其进行刑罚处罚。
2、必须坚持责任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要求“无罪过即无责任,也无犯罪”。也就是说,不同于民事法律当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若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心态,必须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才可称之为犯罪行为。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出现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即使出现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必须坚持个人责任,禁止连带责任。
这就要求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确定责任人为前提,必须加大案件调查力度,及时准确查明相关责任人。
有高空抛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公安机关还可以对抛物人进行罚款。追究高空抛物责任人时,应该按照罪刑法定,坚持个人责任,禁止连带责任,坚持责任主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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