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赔偿连坐不合理。
作为最严厉的规制手段,刑法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规制,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责任主义原则,三是坚持个人责任,禁止连带责任。完善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刑法规制的方案有三种: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概括地讲,在能够确定责任人,责任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可能导致的结果具有主观罪过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在既有的罪名体系范围内进行评价,必须要准确分析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性质,结合既有的相关罪名加以处罚。如果既有罪名的规制范围无法涵盖特定的抛物、坠物行为,则不应纳入刑事法的评价范畴,不能对其进行刑罚处罚。
其次,必须坚持责任主义原则。责任主义原则要求“无罪过即无责任,也无犯罪”。也就是说,不同于民事法律当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若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心态,必须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才可称之为犯罪行为。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出现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即使出现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再次,必须坚持个人责任,禁止连带责任。这就要求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确定责任人为前提,必须加大案件调查力度,及时准确查明相关责任人。如若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则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或第87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纵姑息一个犯罪者。高空坠物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对于此类事件绝不姑息纵容。高空坠物这种不文明行为不仅放纵了犯罪者,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应该做好防护措施,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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