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致人重伤判刑吗?
如果高空坠物导致人重伤,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是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的损失的,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死刑。
高空坠物致人重伤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新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等,也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至10年;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二、高空坠物吓到路人负什么责任?
可能要赔偿相关的精神损失。
1.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毋庸置疑,具体侵权人就在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内,但是,很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中在客观上无法查明究竟是谁实施的侵权行为,即因果关系证明出现了困境,如果在此情形上让受害人自担损害后果的话,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会纵容侵权行为,而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同样令其无法接受,毕竟具体侵权人以外的建筑物使用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
2.因此,法律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即由楼上的人全体平均补偿给受害人,这个楼上的人不限于业主,他可能是承租人、还可能是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临时使用人。以补偿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建筑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于缓和矛盾,解决纠纷。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因果关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从而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致人重伤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侵权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也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处理,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因果关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从而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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