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有关高空坠物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高空抛物坠物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行为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主要旨在回应实践中难以确定行为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该条共三款,确定了如下基本规则:
第一,高空抛物坠物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行为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二,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此时的责任承担属于按照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刑法》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高空抛物有望入刑,形成民法、刑法对此类情形的共同治理。
二、高空坠物的司法实践
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实际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损害的承担是立法与司法的一个具体判断,可供选择的方案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是受害人自行承担,这种方案下,受害人可能要一力承担身体损害与实际财产损失(医疗等后续费用的实际支出)的双重重压,而现代社会高层建筑随处可见,容易让人缺乏安全感;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这种方案下,如果不区分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一概而论,亦缺乏正当性;
三是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方案下,需要配套合适的险种与强制投保,强制投保的成本和风险再分担又需要再论证;四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损失。
我国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我国的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遵法守法,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代的社会,高空坠物,法律责任在我国《民法典》当中是比较特殊的,主要还是因为很多的高空坠物案件都是没有办法证明确定的具体的实际侵权人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应当由所有可能加害的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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