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体外部高空坠物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高空外墙坠物责任划分的范围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
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责任人。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按照被害人的实际受害情况定论。如: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犯罪行为,加害人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所以楼体外部的高空坠物责任通常是分为有人故意进行高空坠物,导致了他人受到损害的过错侵权责任,还有一种责任就是属于意外,因为并没有人在楼体外不进行任何活动,但是由于楼体外部的各种客观原因,比如说年久失修等等,导致了高空落物,这种情况就只能是意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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