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高空坠物措施涉及哪些方面?
铁路高空坠物措施涉及的方面有:
1)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上,专人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患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不允许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生火,不得随便乱接乱拉电线。
5)有临时配电箱必须装置在安全地点并牢固可靠,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防止雨水溅落,金属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施工前应对漏电开关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即使更换。
6)不得随意动用外单位机械设备,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业,应有专人监视并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护,5级以上大风不得高空作业。
8)作好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及时做好安全交底,坚持开好班前安全会,研究当天安全工作要点,以引起重视。
9)加强各级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人员跟踪到位的安全监护,发现违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纠正。
二、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对高空坠物的依据规定是什么,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对高空坠物的依据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塬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对于无法确定侵权人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不过这一条规则在法律制定时曾引起争议,在司法实践上往往也引发社会热议。
铁路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交通部门之一,在进行相关工程作业时一定要做好完全的检查。不仅需要对进行作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以及防护措施的保护准备,还需要在平时做好高空坠物危害的宣传,做到定期检查,剔除漏洞死角,尽量避免因高空坠物导致的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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