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法规 ,依据民法通则,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高空坠物一般都是过失,如果公开坠物造成人员伤亡,应当属于过失犯罪,依据人身伤害赔偿解释,如果雇佣人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佣人员故意造成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
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确的情形下是好解决的,也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本条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前述几起案件,将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列为被告,无论是原告起诉还是法院判决,都是不得已之举。高空坠物基本都是过失造成,很少是故意的;所以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的,是过失犯罪;故高空坠物是造成后果的才是犯罪,没有后果的,不能定罪。
高空坠物伤人法律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综上所述,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法规,高空坠物案件,责任人应当是物件主人以及管理人员,如果找不到物主,则小区内全部住户以及物业管理部门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侵权,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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