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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刑责由谁来承担?

高空坠物是我们生活一大危害,对于处于低处的人很难去防备,而高空坠物可能是无意的,也可能是故意的,这在法律上很难界定,而且有时候更难去确定实际发生这个行为的人是谁,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处罚那些行为的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高空坠物刑责 。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五、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六、法律责任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2009年12月26日,《民法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民法典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根据国家民法典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因为有时很难直接确定实施此行为的人,而这种行为有实实在在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所以如果确定是哪一层楼掉落的物品掉落造成了人员伤亡,那么当时在这一层楼的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给予受到伤害的人一定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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