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也让中国的各个发达地区高楼建筑不断林立,但公民素质却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随之提高,使得高楼在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本不应该出现的安全威胁,可能高楼住户随后的一个丢弃动作就会直接导致行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一起来看看高空坠物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高空坠物法律法规有哪些?
(1)“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计算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29条相关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由于高空坠物在频繁出现的事件较晚且处理方式也比较少,所以法律在调整这种危险行为的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是高空坠物造成的人身损害却是客观事实,所以目前我国仍然以侵权行为对高空坠物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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