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索赔其实就是指因为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货物在运输以及装卸的过程中所导致的损失,是由货品的主人向承运人或者其他的一些代理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如果在船上运输的货物遭受损失那么如何向船公司索赔损失?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如何向船公司索赔损失。
(一)船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船公司收受运费为托运人运送货物,由装货至交货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保持货物的原状,船公司对于货物的灭失、毁损、延误、迟到等损害,除非能举证证明船方在收受、运送、交货过程中船方并未怠忽责任,也无任何过失,否则不能免除 赔偿的责任。因此。节方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外,必须赔偿货物的残损的损失。然而:船公司于签订运输契约时,多在契约内或提单内依法规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其所负责任。
提单中有关货物的内容细节,船公司都认为应由托运人填报,所以不能认为船公司已承认货物的麦头、内容、性质等于实际所装货物相同。提单上有一项专供记载货物内容细节的,此项都载有类如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 of goods或Shipper"S description 字样,表示此项内容是由托运人填报,船公司并不知情,称为“不知条款”。非但如此,提单中并有文字记载,船公司自托运人收到的,即所谓收到“货物或包件,包件内容据报是货物……”,称“据报”条款。即是据托运人所报的是货物,承运人只承认“包件,据报 其中是货物”。
就事实而言,船公司收货时,的确未拆包验货,实际上也无法拆包验货,它只承认收到的包件“表面状况良好,除非本提单另有记载”。因此,在目的地卸货时,只要这些包件的外表状况良好,船公司对包件内容可以不负责任。而在卸货时包件已经破损,船公司对于包件内容的损失,是否全部赔偿,关于这一问题,各国海商法都替船公司规定许多免责事项,提单上也载有各种免责条款,其中几乎包括所有的天灾人祸,如船只因船长、船员的过失而发生沉没、搁浅、碰撞、触礁等意外事故而致包件损坏、货物灭失,船公司对此仍可不负赔偿责任。
(二)船公司的责任期间
关于承运人负责运送期间,依海牙规则第一条规定:“始于货物装上船之时,而止于货物离船之际”。就习惯而言,除佣船场合须看如何约定外,一般定期船公司承运货物的条件多为end of ship"s tackle,运送期间是开始于货物在装货港搬上船边索具(tackle)。而终止于货物在卸货港从索具中卸落船边。换言之,就是ship-side to ship-sideservice。所以,其责任期间为from tackle to tackle。
(三)船公司赔偿金额的规定
承运人因过失违反处理承运货物应加以的注意时,对于承运货物的毁损、灭失应负责任。即使对于货物的迟到也应负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其在处理货物时已加以必要的注意及处置,才可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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