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途中经常发生货运事故,也就是指货物汽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其损失怎么算?责任谁来承担?关于这些很多人并不了解,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说一说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知识。
一、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算?
关于这个,我国2000年交通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了《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里面有相关说明。
(一)第八十一条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二)第八十二条 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三)第八十三条 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2)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3)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4)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5)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6)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7)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8)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二、货运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做?
1、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托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托运人的,承运人可邀请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2、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人、托运人得知货运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3、在约定运达时间的30日后末收到货物。视为灭失,自31日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
4、未按约定的或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运达交付的货物,为迟延交付。
5、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6、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
7、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
9、由托运人直接委托站场经营人装卸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的,由站场经营人负责赔偿;由承运人委托站场经营人组织装卸的,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站场经营人追偿。
10、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及时协调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汽车运输时遇到运输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和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做的事。关于损失,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赔偿方式,责任划定也不一样,依照法律看情况来处理。以上就是“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相关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不妨来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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