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释义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
二、管辖
返还原物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例如,若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过程中应该查明的事实
1、是否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1)动产。一般动产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动产权利人,例如:购买发票、转让合同等,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当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以登记为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一十四条》)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记载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几种特殊的物权取得时间
2、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如破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等。
(二)他人是否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
1、占有人从占有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2、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借用、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三)被告是否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标的物是否有返还的可能
适用返还原物的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只能采用赔偿相应损失的方式。
1、原物
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应当恢复物的原有状态。所谓原有状态,是指原物在被占有人无权占有时的状态。但是,无权占有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原物仍然受到正常损耗的除外。
2、孳息
善意占有人只返还判决时现存的孳息,对于已经消耗掉的孳息,不负返还责任。但是,善意占有人对于尚存于他人之处的孳息也应返还;恶意占有人则应当返还诉讼开始前后已经取得和可能取得的全部孳息,包括已经消耗掉的孳息和因疏忽而未收取的孳息。应当指出的是,返还孳息所称的“孳息”仅指占有人在无权占有期间所收取的孳息,而不包括其在有权占有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收取的孳息,对于有权收取的孳息,占有人不负返还义务。对于孳息返还请求权,物权人在请求时,可以和原物返还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在诉讼中,如果物权人在提出返还原物的同时,没有提出返还孳息的请求,则法院不得就孳息返还作出判决。如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之诉中败诉,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其将变成恶意占有人,对于此后原物所生的全部孳息,其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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