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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一、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一)关于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

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近代以来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牺牲和重大贡献。根据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宪法序言精神,并与民法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等规定相衔接,草案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而英勇献身、毕生奋斗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草案第二条)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和群体与草案规定的英雄烈士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对他们的褒奖、人格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法。

(二)关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外,建立一个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当日下午即举行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典礼,毛泽东主席率全体代表参加并宣读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这一时刻永载人民共和国光辉史册。建成后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成为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为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而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标志性纪念设施。据此,草案规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同时,草案还对其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开放和管理作了规定,为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提供场所和服务,发挥其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

(三)关于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相衔接,草案规定,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为英勇献身的烈士举行庄重的送迎、安葬仪式;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驻该国使领馆应当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引导公民通过瞻仰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参与纪念活动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英雄烈士是属于我国公民该尊重的人物,而且对于烈士所遗留下来的物品我们都应该要保护,特别是对于烈士的名誉权,我们不应该抵毁,因此,我国也是出了相关的规定,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烈士不会受到任保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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