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地方我们已经听说过一些城管打人的事件了,可是关于这一事件的辨析想必大家都还是比较模糊不清的,下面就让我们跟小编一起了解了解关于城管打人的行为到底是不是职务行为,当大家遭遇了城管打人这样的情况时,又该怎么办。
1、界定城管是否有完整的行政主体资格。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定授权的组织。前者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定,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从事某种范围的行政管理的组织。 城管不是根据宪法、组织法设立的国家机关,所以城管不是行政机关。
2、城管的职权界限。
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核心的,其他职权也都是围绕并依附于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权是行政职权的范畴,并且是典型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权是一种国家强制权,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共权力,其 国家强制性的特征非常的明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 的种类与设定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 。
“打人“并不是法律授权与城管的一种执法方式。在行政相对人违 法行为确实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并且态度恶劣乃至抗法的情况下, 也最多按照相关的程序实施行政拘留,而不能打人。 我们需要搞清楚问题是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不等于行政强制权 的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只规定了城管执法部门享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并未授权城管对行政相对人采取除了行政处罚之 外的任何强制措施。
既然城管打人不是职务行为,那是属于什么 性质呢?我认为将城管打人作为个人行为界定, 不仅对政府的形象有好处, 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好的获得救济。
1、如果城管打人是作为职务行为的话,那么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以及国家赔偿。
在构成民事侵权的时候就提请民事诉讼,打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用刑法予以追究的时候也一概予以追究。小编相信,这样的赔偿结果会更理想一些。并且,少了政府的公开的庇护,给城管形成以打出事了要自己承担责任的观念,使得城管们在执法的时候必定也会少一些嚣张,而多考虑一些法律上的后果。
在本文中,小编对城管打人这一事件,上文大家了解了城管打人不是职务行为,并且对遭遇这样的情况怎么维权有了一定的认识,城管在执行任务的时候是不可以打人的,当你遇到城管打人的情况时,请及时联系律图的律师帮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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