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和好意施惠之间的关系是好意施惠也属于民事行为,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当事人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同样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处罚,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施惠人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如相对人因此行为受损,施惠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已转变为侵权关系了。
既然是侵权关系,故又涉及到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适应侵权责任归责一般原则过错归责,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或免责:
1、 如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额责任;
2、 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4、 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5、 其他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因为好意实惠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在社会生活中一向是比较引人关注的,因为社会整体原则还是不希望那些见义勇为,无偿帮助别人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问题是在决定给别人提供帮助的时候,应该确保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重大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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